外观专利亮剑!以诉讼清市场,守护浙江奥盛激光切割机创新

发布日期:2026-03-27    浏览量:8

  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,浙江奥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 ZL202030457520.1 的 “激光切管机” 外观设计专利权,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未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,处于合法有效状态。原告发现安吉****有限公司在展会现场展示、抖音平台宣传被诉侵权激光切管机产品,其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核心特征高度关联,主张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,遂提起诉讼。
  原告据此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**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,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 万元。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相同种类,二者在整体轮廓、主要部件组合方式等核心设计特征上高度近似,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,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,判令**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 万元。**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  本案审理过程中,**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、涉案专利已在先公开销售故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且一审判赔数额过高,法院均未采信。法院明确,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、综合判断原则,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准,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空间较大,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核心设计特征一致,构成近似;**公司提交的在先销售相关证据存在矛盾,无法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,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;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、侵权行为情节、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,一审判赔数额合理。
  本案由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王晓峰律师、严美娟律师代理原告浙江奥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程维权,已达成肃清激光切管机市场、排除同业竞争,维护原告市场权益的诉讼目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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