虎镖诉斧镖商标侵权案,我方完胜全案驳回诉请。
发布日期:2026-03-27 浏览量:7
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,郑州***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恰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、***、***、***、安徽省****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;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相关侵权商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,亦被列为被告。
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披露销售数据并采取下架等措施,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506 万元。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、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;同时认定被诉行为不足以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***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我所律师代理被诉侵权方提出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,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;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,且原告的商标存在复制、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,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极低;被诉侵权行为难以产生混淆后果,且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以上观点均被法院采纳。
本案中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罗宏律师、严美娟律师代理被诉侵权方,经过我方律师的辩护成功得到不侵权的判决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