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引人混淆,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获赔 500 万
发布日期:2026-03-27 浏览量:14
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,纯春堂(南京)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在 “皮管家” 牌牙粉商品上使用 “云南本草” 商品名称及 2014 版包装、装潢,经多年经营推广,该商品名称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,包装、装潢以绿白为主色调,通过特定图形、文字排列形成独特风格,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。原告发现南阳****有限公司、河南****有限公司生产、销售的 “**堂” 牌牙粉商品,擅自使用与 “云南本草” 相同的商品名称及近似的包装、装潢,***、***作为两公司涉案店铺的销售收款人,参与共同销售行为,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。
原告据此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600 万元。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定四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,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,***公司与**公司共同赔偿原告 600 万元,***、***对其中 3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***公司、**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改判支持部分上诉请求,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包装、装潢与涉案商品不构成近似,仅擅自使用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,调整赔偿数额为***公司与**公司共同赔偿 500 万元,***、***对其中 3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,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本案由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严美娟律师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王佩佩律师代理原告纯春堂(南京)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全程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