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型案例三、专利权属纠纷案件
发布日期:2021-08-20 浏览量:6
案由:“卷尺类”专利权属纠纷案
委托人:***、***(本案第一、第二被告)
对方当事人:宁波******有限公司(本案原告)
案号: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88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89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0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1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2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3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4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295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389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399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400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401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531号 (2010)浙甬知初字第532号
(2010)浙甬知初字第533号
(2010)浙知终字第20号 (2010)浙知终字第21号
(2010)浙知终字第22号 (2010)浙知终字第23号
(2010)浙知终字第24号 (2010)浙知终字第25号
(2010)浙知终字第26号
案情介绍: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属于同地区的量具生产企业。第二被告原先在原告单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,后跳槽到被告一的公司从事同样的研发工作。在前后不满一年的时间内,第二被告以发明的身份将在被告一企业研发的产品申报专利,并先后获得授权。原告即以《专利法》、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、第十二条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,对两位被告提起诉讼。诉求,被告一在被告二离职后不满一年内申请的专利(发明人中含有被告二名字)的专利权全部归原告所有。原告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提起12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。
审理结果:2011年11月先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。原告对判决不服,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,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调解,涉案共15个专利,其中12项归被告一所有,另外3项归原告所有。本案系因技术人员在同行业中的跳槽引起的,原告以被告二形式上符合职务发明的要件对两被告提起诉讼。作为权属纠纷,特别是涉及因职务发明而引起的专利权属的纠纷,其常规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企业承担。因为相关的资料、样品,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文件、图纸、设备等资料全部掌握在企业公司法人手里。被告作为自然人而言,没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去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,而企业法人则可以仅提供对己有利的证据,隐瞒对己不利的证据,甚至杜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。
同时,作为单位(公司)与自然人为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,无论财力、人力、能力等各方面上,被告自然人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,近年来发生的大部分权属纠纷的案件都以被告败诉了结。本案代理律师,深入的研究法条,从正面向法院披露被告对专利产品的研发历程,搜集了大量的图纸、模具作为证据,并对每个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逐个比对,最终以事实说服法院,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。